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加强考核监督,严肃考核纪律,提高考核质量,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促进考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程考核工作,是指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考核及管理工作,包括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考查、测验、测试、选拔、体测、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单独设定学时学分的实验课)等考核。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在线考试、课程论文、调研报告、作品设计等多种形式。
二、考试纪律
第四条 学生应按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进入指定考场,按规定座次就座,并将学生证(身份证、准考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待查。
第五条 考生的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准带出考场。
第六条 除文具、计算器外,座位内外不准放置任何教材、参考资料、练习本、草稿纸等(开卷考试只准放置教师指定用的资料——由监考人员宣布)。将与考试无关的其他相关物品存放于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第七条 不准携带手机、小灵通等通信设备;不准携带快译通、掌上电脑、电子记事簿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材(作计时工具也不允许);不得利用上厕所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相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信息;不得传递纸条或利用工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不论看与否);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
第八条 学生拿到试卷后,首先填写姓名、学号。不得多拿试卷,不得拆散装订好的试卷。学生要求使用规定的笔或答题纸,不得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及答题纸上标记考生信息。
第九条 不得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不得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第十条 不得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借用考试用品。
第十一条 迟到者不得延长考试时间。迟到半小时者,不得入场;考试开始后,半小时内不得退场;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试卷分发后,除短缺、字迹不清等情况学生可举手请监考人员解答外,其他问题,监考人员一律不予解答。
第十三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不得在考场附近及走廊讲话、喧哗;不得做出影响考试过程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到,停止答卷,监考人员宣布可以离场后方可离开考场。
三、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上报学院,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具体处理办法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稿)》为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学工办,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学院学工办负责答复。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修订稿)》
教育科学学院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