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群工作
工会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党群工作>>工会工作>>正文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08月17日 17:56  点击:[]

湘一师校字〔2016〕113号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公有住房(含公租房、周转房,下同)管理,提高公有住房使用效率,解决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参照长沙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工作意见》、长沙市物价局和住房保障局公布的《长沙市城区公租房指导价格》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属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住户只有使用权。

第三条 公有住房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公有住房的分配、调整、租赁及租金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资产管理处批准或授权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出租、调配公有住房。任何人员不得转租公有住房。

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公有住房的维修。

第三章 公有住房的使用

第六条 公有住房申请条件及对象

(一)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及对象:

1.本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市没有购房的学校正式在编或聘用人员(以产权证或购房协议为准)。

2.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特殊人才(以签订协议为准)。

3.因工作性质有特殊需求,需要申请公租房的聘用人员,由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审核,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4.现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可申请公租房,但原则上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新进人员或校内符合条件但没有租用学校周转房的教职工。

(二)周转房的申请条件及对象:

1.本人及其配偶在长沙市没有购房的学校正式在编或聘用人员(以产权证和购房协议为准)。

2.学校引进的学科带头人或特殊人才(以签订协议为准)。

3.以城南书院校区为中心方圆4公里内无住房的教职工,可申请租用城南书院校区周转房供子女上我校第一附属小学(以下简称一附小)。

第七条 公有住房租(押)金标准

(一)公租房的租(押)金:

1.房屋及家具押金:500元/套。

2.公租房的租金按面积计算:

(1)与学校签署了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公租房每月租金标准: 14元/ m2/月,即:

户型

面积(平方米)

月租金(元)

a户型(二室一厅一卫一厨)

40.64

567

b户型(二室一厅一卫一厨)

40.37

565.2

c 户型(一室一卫)

21.76

304.6

3.水电、网络费用由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按学校有关标准计核。

4.工资账户在学校的人员,租金及网络费按月扣除,水电费按季度结算扣除。工资账户不在学校的人员,租金、网络、水电费按季度结算,自行到学校财务处缴纳。

(二)周转房的租(押)金:

1.押金:250元/间。

2.周转房的租金按面积计算:

(1)与学校签署了人才引进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需周转房过渡的教职工房租标准为8元/m2/月。

(3)在1999年1月1日前房改过程中,没有购买福利住房且长期租用公有住房的无房教职工,其房租标准为10元/m2/月。

(4)因子女在一附小就读租住的,其房租标准为20元/m2/月。

3.水电、网络费用由后勤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学校有关标准计核。

4.工资账户在学校的人员,租金及网络费按月扣除,水电费按季度结算扣除。工资账户不在学校的人员,租金、网络、水电费按季度结算,自行到学校财务处缴纳。

第八条 租住面积

1.签署了人事(聘用)协议的,按协议中规定的条款办理。

2.三室一厅:已婚教授(专家)、学科带头人。

3.两室一厅:已婚教职工。

4.一室一卫或单间:单身教职工或因子女就读需要租住的教职工。

第九条 租住期限

1.首租期不超过3年,超过首租期可以续租,续租期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租金在原租金基础上上浮50%,总租期满6年后,学校无条件收回其租住房。按签订协议安排的租房期限以协议期限为准。

2.总租期满6年后,拒不退房的,除原租金照算外,按50元/天进行处罚;逾期1个月仍不退房者,学校除按50元/天处以罚金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3.因子女就读租住的不受房租年限限制,以子女实际在一附小就读年限为准,子女小学毕业后无条件搬离。

4.学校在编的特困户和有困难的残废军人、烈属等原则上不受房租年限限制,若超出6年租期,其租金标准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条 申请材料

1.入职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人事(聘用)协议书或调入通知等人事手续。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职称、学历证书复印件。

3.个人住房状况有关材料。

4.已婚的提供婚姻证明复印件、配偶单位(或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住房证明原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中等偏下收入有关证明材料、子女就读学校证明等。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租住办理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赁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学校资产管理处递交租房申请报告,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2.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审批。

3.填写《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签订《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公有住房租住协议》(承租人是学校聘用人员的须有在编职工,或合作单位法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担保)。

4.租房者到学校财务处交付租金和住房押金。在职职工从工资中代扣;其它人员按照《公有住房租用申请表》中核定的月租金标准和支付期限,凭资产管理处开具的租金缴费通知单到财务处直接交费,若不及时缴纳租金,学校从其担保人收入中代扣。

5.租房者凭缴付的租金和押金票据到资产管理处领取住房钥匙,计租的起始时间为领取钥匙时间。

第十二条 公有住房退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填写《公有住房退房表》,交清房租。

2.承租人结清相关网络及水电等费用。

3.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验收核实房屋设施和家具。

4.资产管理处审批,收回住房钥匙,双方解除协议。

5.退房人凭签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意见的住房押金票据到学校财务处领取押金。

第五章 公有住房的租住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违反以下规定,学校有权强制其整改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租人未按期完成整改,学校将收回住房,并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1.承租人租住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租住房,因个人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租住房者,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或审批。

2.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出借。

3.承租人租住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或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

第十四条 承租人必须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确认自己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若弄虚作假,学校将收回住房,并追究承租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承租人在租住房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接受、配合职能部门检查,若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学校将予以相应处分,必要时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承租人因调离、辞职、自动离职等与学校脱离劳动关系行为时,必须先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退房手续,凭资产管理处签字办理离校手续。对不按规定程序退房者,学校无条件收回其租住房,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有关条款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

2016年12月8日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党委行政办公室 2016年12月8日印发

上一条: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32号令)
下一条:我部女篮勇夺院篮球比赛季军

关闭

版权所有©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电话/传真:0731-82841012  邮编:410205 by LLC
ICP备案号:湘ICP备050005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