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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8年03月20日 08:5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扎实抓好党员队伍建设这一基础工程,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发展教工党员,重点是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硕士以上学位的青年教师;发展学生党员,重点是二、三年级本科生。要加强在优秀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经过下列程序:第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第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第三,预备党员的接收;第四,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入党条件、入党程序等基本知识,引导青年教工、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建设一支数量较多、质量较高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年满18岁的我校教职工和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其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给予鼓励,提出要求,指出争取入党的努力方向。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除应具备《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①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入党申请,信仰共产主义,入党愿望较迫切;②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表现突出,能起到带头作用;③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群众反映较好。

第八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有增有减。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党员推荐、共青团推优等方式在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党组织(院部党总支)审查通过后,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







团组织“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师生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共青团“推优”意见表》,报所在单位团总支审核。

(二)在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校团委备案。

(三)党组织应及时考察、讨论和审定团组织的“推优”对象,并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团组织应进一步做好“推优”对象的培养教育工作。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应建立相应的档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基层党组织应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各单位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

(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

(三)党的历史与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四)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教育。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要定期(每个季度)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党支部通过对入党积极分子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的了解,全面综合考察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和政治素质,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现,注意把入党申请人一贯表现与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与群众评议结合起来。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综合考察,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各直属党支部和各院部党总支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调查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学院党总支)审定和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经党组织培养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列为发展对象。高中期间或入学前在其它单位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经审查合格后,培养教育时间可以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学习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

第十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对审查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后,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7天。对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意见较多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政治审查、党支部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支部委员会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上级党组织(党总支)预审(学校直属党支部教职工发展对象交由组织统战部预审),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周。

各院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统战部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并撰写《湖南第一师范学院xxx同志综合政审材料》,由党总支负责人或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人签署预审意见。

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九条 经各院部党总支和党委组织统战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一般程序: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对象本人的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在审批预备党员前,党委组织统战部需对入党对象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材料不齐全或材料填写不规范的,应限期整改,没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不予发展。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由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审批意见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公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各院部党总支委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栏,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及时将审批意见书面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委对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五条  对高中或其它单位转来的预备党员,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要与本人谈话并认真审查有关材料,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办理预备党员的接转手续。

1、入党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现象的;

2、发展党员的程序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3、发展党员的党支部越位发展、错位发展的;

4、发展入党前未按规定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5、入学前或来我校工作前已经召开了支部发展大会,但原支部上报党委仍未审批,时间超过三个月的;

6、存在其它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情况的。

第二十六条  对没能被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党组织要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对能够正确认识问题,并表示要继续追求加入党组织的,可以继续培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支部或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或各院部党总支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工作,学校党校应开办专门的预备党员培训班,重点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的教育。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应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预备党员每季度应做一次自我总结,并做一次书面汇报,全面汇报一季度来的思想、工作情况。党支部要根据预备党员的汇报和实际表现进行一次情况分析,并及时向本人转达支部意见。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受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其毕业离校前,各院部党总支或学生党支部应认真做好衔接工作,将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一并归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资料袋》,及时转往有关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主动向党组织递交《转正申请书》。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决议。支部决议(党总支下设党支部决议须经该党总支预审、直属党支部决议由党委组织统战部预审)应及时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四)支委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五)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决议;

(六)报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审定;

(七) 报学校党委批准。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学习、思想政治表现和发挥党员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二)党小组或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对各院部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各院部党总支和各直属党支部。各党支部应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书记要与转正对象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各院部学生党支部、党总支和学校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应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并须报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备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意见等材料,存入本人的党员档案,由各院部党总支保存。教职工党员材料由党委组织统战部交付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各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展党员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落实发展大学生党员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组织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联合布置和督促检查,学校党组织贯彻落实的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构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三者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

第四十条  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应当向学校党委和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报告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要重视做好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解决好组织员的工作条件和职级等待遇,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应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学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党委组织统战部统一从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领取,并严格管理,任何基层党组织不得复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委会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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