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生请假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急病、紧急事情等情况外,应由学生本人事先请假,不得委托他人请假,不得事后补假。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仍不能及时返校的要履行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如确需续假,可以办理一次续假手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事先提出续假申请的,必须在事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二条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公益劳动、形势政策课、军训、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活动实行考勤。
1.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病假必须有三甲医院诊断书和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校医务室的诊断证明只能请一天以内病假)。
2.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每年春、秋两学期开学返校时未经准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作自动退学处理。
3.一天以内的请假和周末请假由班级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请假由辅导员审核,学工办批准;三天以上至一周以内请假由辅导员核实,学工办审核,学院副书记批准;一周以上至两周以内请假由学院书记批准;两周以上由学院书记批准,并报学校学工部备案。各班同一时间请假人数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5%,超过必须由学院副书记批准。
4.节前离校和节后返校请假、特殊时期请假,必须由班级辅导员核实,报学工办审核,学院副书记批准。
5.直系亲属丧假不超过三天(不含双休日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其他婚、丧、家庭聚会等请假原则上一律不予批假,特殊情况由学工办主任和分管副书记协商决定。
6.学生外出进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请假由带队教师负责审批;请假三天以上,带队教师应征得学院副书记同意后方可准假。
7.学生参加由学校、学院组队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者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副书记批准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班级并转告任课教师。
第三条请假学时数的计算:日常上课按实际授课节数(小节)计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每天等按6课时计算,其它实践教学活动环节按每天4课时计算,周日晚点名一次记1个课时。旷课学时数的计算:旷课一天以内按实际授课节数(小节)计算,超过一天按每天6节课计算。
第四条教学活动的考勤由班级考勤负责人检查缺席人数,学工办组织学生会干部抽查。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负责。请假学生在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之后,将请假单交考勤负责人登记、备查,并请任课教师认定。
第五条各类考试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于考前两天内提出请假和缓考申请,经学院教务办同意,方可缓考。因病不能参考,必须在考前一天内持校医务室或县以上医院病休证明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考,以旷考处理。
第六条未履行请假手续造成旷课的,视旷课节数做如下处理:一学期累计旷课5-10节者,给予批评教育;11-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21-3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1-4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41-50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0节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间的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全力承担,学校与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本条例以《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大学生生活指南》和《湖南第一师范学生请假规定》为基准,如有与《指南》和《请假规定》冲突,以《指南》和《请假规定》为准。自本请假条例实行后,原学院相关请假规定自行废止。
第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所有在籍在册学生。本条例由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从2024年3月1日开始实行。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2024年3月1日